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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6-04-29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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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企业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或延期业务时,业务办结前申报人员是否可以转出申报企业?

答:不可以,业务办结前,申报企业需配备满足标准要求的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否则该业务无法办结。


问题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已退休,是否可以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业务?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已退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证)注册在申报企业,且在有效期内,可提供当地人社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明,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业务。


问题三:企业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或延期业务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材料是如何要求的?

答:工伤保险材料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工伤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社会保险缴费发票。(1)工伤保险材料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 缴费期限等。工伤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可以予以认定。企业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人员应当由本企业缴纳工伤保险。(2)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工伤保险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3)持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工伤保险证明,作为总承包企业工伤保险的一部分。(4)持有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工伤保险应当由本企业缴纳。(5)申报企业须提供申报当月或上一个月的工伤保险缴费单据及个人权益明细表原件(注意:补缴社保情形,当月社保补缴予以认可,补缴当月之前的社保不予认可)。(6)个人权益明细表须按申请表顺序标出三类及特种人员(例如:A1,B1,C1,电1,焊1等)(7)关于工伤保险人数: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对本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实际人数进行说明,实际人数应等于企业购买工伤保险人数和申报表填写的企业年平均人数;企业购买工伤保险最低人数为企业提供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之和。


问题四:持含有房屋、市政类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时,对三类人员有何要求?

答:按照住建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新核验规则要求,持含有房屋、市政类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证)人员数量应满足配备要求,按照企业所持有的最高等级资质进行配备;法定代表人需持有建筑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A证且职务为法定代表人)。如企业在业务办理时未满足以上人员配备要求,则业务无法办结取得电子证照。


问题五: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内容,企业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或延期业务时,什么情况下需要配备专职安全总监?

答: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要求: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


问题六:企业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或延期业务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增加配备机械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答: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企业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即基于原资质要求配备C证人员基础上额外增加1名C1人员。



主办单位: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