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济审商撤字〔2025〕2号
当事人: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HQ8Q0R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科苑路路东、北外环南
法定代表人:王晴
成立日期:2016年9月30日
经营范围:炉料、新型耐火材料、电子产品、矿山机械配件、针织品、实木家具、阀门铸件,农副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5月9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晴关于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对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项进行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和档案资料。经查询,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成立,通过系统内查询到的登记业务及变更业务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
执法人员梳理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档案: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使用王晴有效期限为2007.10.20-2027.10.20的身份证复印件取得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登记。经询问王晴,用于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登记的有效期限为2007.10.20-2027.10.20的身份证曾丢失两次。第一次丢失为2015年8月份左右,之后补办了有效期限为2015.09.08-2035.09.08的身份证,补办好新身份证后,又找回了有效期为2007.10.20-2027.10.20的身份证继续使用;第二次丢失为2016年3-4月份左右,在石家庄乘坐公交车时被人将钱包偷走,包括有效期限为2007.10.20-2027.10.20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一并丢失,之后一直使用有效期限为2015.09.08-2035.09.08的身份证。
执法人员通过与济宁市税务部门沟通对接,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无税款及欠税记录。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于2025年5月1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45天。现公示期已满,且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王晴签订承诺书,承诺其本人从未授权或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从未参与上述企业设立出资,从未参与上述企业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后续相关事务,也从未领取任何报酬。王晴愿意对其承诺事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综上,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冒用王晴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并于2017年2月24日冒用王晴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5年7月25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调查终结报告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冒用王晴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及公司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办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冒用王晴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发起人)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以及2017年2月24日冒用王晴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的公司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12.6.83.181:23482),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或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济宁市森帆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均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