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济政务办发〔2024〕6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更新了《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直部门、单位保留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43项,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中介服务项目,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并同步在“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和管理系统”中完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要素信息。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4年版)
济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
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服务时限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
一、济宁市公安局 | |||||||||
1 | 安全评价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申请在城市、风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范》(GB24284-2009)7.1:I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进行安全评估。7.2: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 |||||||
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二、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 | 多测合一 | 立项用地审批测绘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其他权力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修正)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其他权力 |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 | 其他权力 | ||||||||
国有土地租赁审查 | 其他权力 | ||||||||
4 | 规划验线测绘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行政确认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 | 综合验收测绘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行政确认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三、市生态环境局 | |||||||||
6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本)》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合同约定 | 合同约定 | ||
7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 行政许可 | 合同约定 | 合同约定 | ||||
8 | 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本)》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合同约定 | 合同约定 | ||
9 | 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 |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 行政许可 | 合同约定 | 合同约定 | ||||
四、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 其他权力 | ||||||||
11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第三方服务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 其他权力 | ||||||||
12 | 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 |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初次认定 | 行政确认 |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8〕40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三)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复审换证 | |||||||||
五、市交通运输局 | |||||||||
13 | 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报告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其他权力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除驾驶人员外,应当随车配备押运人员。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出厂检验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并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
巡游出租汽车年度审验 | |||||||||
六、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
15 | 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其他权力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保护性设施建设、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等审批 | 其他权力 | ||||||||
省级以下(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审批 | 其他权力 | ||||||||
迁移或拆除省级以下(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其他权力 | ||||||||
16 | 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技术方案审核 | 其他权力 | 1.《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月文物保函〔2014〕64号)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七、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 |||||||||
17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
18 |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 《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9 | 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新办/延期许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5月修正)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0 |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新办/延期许可 | 行政许可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 | 行政许可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延期 | 行政许可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1 |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仓储平面布置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八、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2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超限工程、大型工程首次联合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一般建筑和市政工程首次联合审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确需复审的复审时限3个工作日。 | |||
23 | 多测合一 | 房屋预售现售测绘 | 商品房现售备案 | 其他权力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十三条:商品房现售,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二)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文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二)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文件。 | |||||||
24 | 综合验收测绘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备案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鲁防发﹝2020﹞7号)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三)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报告后,向备案机构提交防空地下室测绘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5 |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6 | 节能评审意见 | 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461号)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7 |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行政许可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8 | 航道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修正)》第七条:“(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9 |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0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涉路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根据《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2〕5号)修改)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相应专业设计资质及工程咨询资信等级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需组织专项论证以及特大桥隧等特殊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当具备公路相应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工程咨询资信等级。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1 | 安全评价(评估) | 港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2.《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2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月修改)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1.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3 | 验资报告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4 | 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5 | 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6 | 产品检验报告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7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3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设置放射治疗、核医学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0 | 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1 | 财务审计报告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2 | 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和保护措施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九、济宁市能源局 | |||||||||
43 | 应急预案评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