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效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文件要求,结合前期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实施方案,现将《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实施方案》(济建审改字〔2021〕10号)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改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进一步规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审批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1〕3号)、《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工作要点》(鲁建审改字〔2021〕4号)文件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流程,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全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引领,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实际,坚持以提升效率为前提,以优化服务为宗旨的工作原则,进一步优化提升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流程,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工程建设工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为建设工程审批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提高竣工验收效率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规范高效。
二、主要措施
(一)合并验收备案手续,优化竣工验收阶段事项申报
按照“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的原则,整合竣工验收阶段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将“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一个办理事项。
(二)根据工程类别分类推进联合验收
为精准服务企业,将申报频次较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工业项目分类推行竣工联合验收,明确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理事项及要素,统一规范各类联合验收办事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见附件1-5),各县市区(功能区)参照制定。
(三)推行竣工验收事项集成办理和分期分段办理
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事项集成办理,按“一网申报、同步审核、限时办结”要求,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指导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网上申报,各专项验收部门网上限时完成事项征求反馈、材料审核、办结。
同时为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效率,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申报分期分段联合验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分期建设的项目,需分期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分期联合验收。申请分期验收部分与其他未验收部分不存在使用及施工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其中教育、养老、卫生、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等配套公益设施原则上应与前期项目同步验收。其他特殊情况需分期验收的,须经各专项验收部门全部同意后方可分期验收。
(四)实行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互认共享
我市实行“多测合一”改革,将工程建设项目从前期审批到后期验收涉及的各类测绘事项进行并联整合,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将全流程测绘分为用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做到统一规范数据标准,数据网上同步推送,测绘成果互认共享。建设单位与测绘机构通过济宁市中介服务网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测绘成果共享上传(山东省多测合一数据平台建立后,按全省统一要求实施),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可实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各阶段“多测合一”成果,有关部门按需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依据成果开展审批、验收、登记发证等工作。竣工验收阶段涉及到的规划核实测绘、人防工程竣工测绘、绿化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竣工测绘、不动产实测等测绘业务整合为“多测合一”综合验收测绘一个测绘事项。
(五)强化部门联动,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即交房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理流程,保障项目达到验收即交房的标准,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接收教育、养老、卫生、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等配套公益设施的验收申请时,应将申请信息同步推送住建、教育、民政、卫健等主管部门 (单位)参与竣工联合验收,对于通过联合验收,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移交配套公益设施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可以容缺,由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部门督促有关部门 (单位)限时接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作配合。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安排,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和督促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改革合力,探索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难点堵点,确保落实落地。
(二)加强沟通反馈。建立上下级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各县市区(功能区)联合验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督促指导研究解决联合验收中遇到的问题。
(三)严格督促落实。加大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的督导力度,将优化联合验收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平时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改革措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增进社会公众对联合验收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联合验收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指南
2.公共建筑类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指南
3.市政基础设类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指南
4.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指南
5.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流程
附件1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指南
承办窗口 | 综合一窗受理窗口A18、A19 |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
办理对象 |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 | |||||
设定依据 | 1、《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 2、《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 |||||
受理条件 | 一、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 2、建设单位已委托我市竣工综合测绘机构进行竣工测绘。综合测绘机构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综合技术标准进行测绘,并出具竣工测绘技术成果。 3、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4、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5、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6、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 7、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 8、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按要求完工并验收接入; 9、城市道路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完成,配套市政管线敷设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0、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档案整理标准和规范。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 2、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要求缴纳; 3、(三)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格式 | 份数 | 获取方式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2、土地权属证明(含宗地图)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3、规划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 原件及电子版 | 1 | 申请人自备 | |||
4、验线确认书 | 原件及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 |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含人防、档案、消防)申请表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消防查验报告)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电子原件 | 1 | 规划审批部门提供 | |||
住宅工程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4 | 申请人自备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 |||
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 (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 |||
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2 | 申请人自备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 ||||||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3 | 申请人自备 | |||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附总平图标示的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养老用房位置及面积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3、房屋单体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4、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等)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5、开发项目排水管网工程竣工证明(纯住宅项目);排水许可证(商住项目)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6、供水、供热、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7、按规划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8、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如建筑节能认定书等) | 纸质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9.《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10、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已交纳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11.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委托书及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法定期限 | 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组织听证、专家评审、项目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联系电话 | 0537-3239559 | 投诉电话 | 0537—3239995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发证中心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附件2
公共建筑类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指南
承办窗口 | 综合一窗受理窗口A18、A19 |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
办理对象 |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建筑类) | |||||
设定依据 | 1、《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 2、《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 |||||
受理条件 | 一、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 2、建设单位已委托我市竣工综合测绘机构进行竣工测绘。综合测绘机构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综合技术标准进行测绘,并出具竣工测绘技术成果。 3、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4、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5、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6、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 7、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 8、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按要求完工并验收接入; 9、城市道路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完成,配套市政管线敷设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0、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档案整理标准和规范。 |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格式 | 份数 | 获取方式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2、土地权属证明(含宗地图)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3、规划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 原件及电子版 | 1 | 申请人自备 | |||
4、验线确认书 | 原件及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 |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含人防、档案、消防)申请表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消防查验报告)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电子原件 | 1 | 规划审批部门提供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 |||
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 (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 |||
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2 | 申请人自备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法定期限 | 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组织听证、专家评审、项目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联系电话 | 0537-3239559 | 投诉电话 | 0537—3239995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发证中心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附件3
市政基础设类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指南
承办窗口 | 综合一窗受理窗口A18、A19 |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
办理对象 |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设定依据 | 1、《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 2、《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 |||||
受理条件 | 一、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 2、建设单位已委托我市竣工综合测绘机构进行竣工测绘。综合测绘机构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综合技术标准进行测绘,并出具竣工测绘技术成果。 3、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4、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5、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6、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按要求完工并验收接入; 7、城市道路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完成,配套市政管线敷设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8、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档案整理标准和规范。 |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格式 | 份数 | 获取方式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2、土地权属证明(含宗地图)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3、规划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 原件及电子版 | 1 | 申请人自备 | |||
4、验线确认书 | 原件及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档案) |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含人防、档案、消防)申请表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消防查验报告)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电子原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2 | 申请人自备 | |||
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地下管线竣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法定期限 | 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组织听证、专家评审、项目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联系电话 | 0537-3239559 | 投诉电话 | 0537—3239995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发证中心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附件4
工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指南
承办窗口 | 综合一窗受理窗口A18、A19 |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
办理对象 |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项目类)。 | |||||
设定依据 | 1、《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 2、《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 |||||
受理条件 | 一、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 2、建设单位已委托我市竣工综合测绘机构进行竣工测绘。综合测绘机构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综合技术标准进行测绘,并出具竣工测绘技术成果。 3、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4、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5、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6、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 7、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 8、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9、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按要求完工并验收接入; 10、城市道路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完成,配套市政管线敷设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1、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档案整理标准和规范。 | |||||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格式 | 份数 | 获取方式 |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2、土地权属证明(含宗地图)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3、规划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 原件及电子版 | 1 | 申请人自备 | |||
4、验线确认书 | 原件及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3、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防、档案、消防) |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含人防、档案、消防)申请表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消防查验报告)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电子原件 | 1 | 规划审批部门提供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提供 | |||
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 (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 |||
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法定机构产生 |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 | 原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2 | 申请人自备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复印件及原件电子扫描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法定期限 | 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组织听证、专家评审、项目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联系电话 | 0537-3239559 | 投诉电话 | 0537—3239995 | |||
结果送达 | 市为民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发证中心现场发放;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
附件5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办理流程
10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建审改字〔2021〕10号).docx
10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建审改字〔2021〕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