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济审服发〔2021〕6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98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济宁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
济宁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
(第一批)
一、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因尚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既有住宅小区不涉及新建建筑物的更新、改造项目
1.按照相关政策标准要求增加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新设或者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
2.小区内部在不增加建筑面积前提下,设置或更新公共便民服务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直饮水设施、儿童游乐设施、电动自行车(汽车)充电站(点、桩),采用装配式构筑物设置简易门岗及道闸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人行出入口、配电箱、更新停车棚等设施;
3.不影响相邻关系和交通安全的围墙、围栏等的修缮等;
4.户外景观水池、运动场地、化粪池、污水处理池以及附属设施;
5.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管线;
(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6.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设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公共自行车亭、公交站台设施、路边报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桩、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外卖寄存柜、自动洗车设备等设施;
7.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三)城市市政设施类项目
8.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设置城市市政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高度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基站及美化机房,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监测和监控等设施;
9.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等市政设施工程;
10.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交通组织、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11.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在自有用地上对垃圾堆体进行整理、生态修复以及复绿工程;
12.在符合上位规划,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建或更新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等设施;
(四)建筑装修维护类项目
13.建筑内部装修;
14.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15.垃圾收集房、全地下式消防水池、自来水增压泵房、环卫用房等基础配套设施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内部改造装修,且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改变建筑外立面;
(五)其他项目
16.市政道路、桥梁、堤岸的维护加固整修工程,涉及农业生产及灌溉的水利设施;
二、下列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1.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
2.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符合“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的老旧住房单独改造项目;
3.在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现行)明确的,因施工需要、非商业性质、非钢筋混凝土结构形式的临时建设;
4.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长度在300米以内,并由建设项目直接接入市政主干网的各类市政管线支线(包含环网柜、基站及其附属设施等),管线权属单位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承诺备案。包括10kv及以下的电力管线,给水、排水支管,低压燃气支管,高温水支管,通信等管线;
三、下列建设项目属于主体工程基础上的局部建设或改造,无需重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1.不改变道路线形或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的道路整治翻新、改建工程;
2.属于紧急抢修或翻修且不改变管位轴线、管径和埋深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四、下列建设项目可实行工程设计方案告知承诺制,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适用于《济宁市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济放管服指〔2019〕12号)、《济宁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济建审改字〔2020〕5号)的简易建设项目。
以上行为应按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消防、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需征求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时,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有或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本《清单》适用于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清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济审服发〔2021〕6号 关于公布《济宁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 的通知(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