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和开发项目
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济建房字〔2017〕26号
任城区住建局,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主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济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主城区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工作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各种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展销(示)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开张贴。
各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巡査,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抽査,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借售、违规销售、虚假宜传、哄抬房价等行为。
(二)调整商品房预售工程形象进度。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情况,对申请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工程形象进度调整如下:
多层(7层及以下):主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即主体封顶);
高层(7层以上):主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的1/3且不得低于6层;
与商品房配套的教育、物业等服务用房应同步建设。
(三)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商品房套教、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并展示商品房样板间。预售方案中须明示商品房交付时电梯、门窗、电器、卫生洁具等主要部件的品牌,精装修的应当在预售方案中详细说明装修标准,并在销售现场展示相关品牌样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必须对申请预售的所有房源实行一房一价申报,一房一价表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开张贴。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一)明确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房要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无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购房人可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承担延期交房合同违约责任。
(二)明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范围。按照《关于印发〈济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济建〔2011〕86号)有关精神,凡在济宁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综合验收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流程
(一)明确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任城区、高新区、太白湖斩区、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市城建开发中心负责主城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具体办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2017年6月30日前业主已经上房未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要摸清情况,分类处置,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月底之前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二)规范办理流程。
1、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项目所在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初审),各区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签署初审意见,盖章确认并上报市行政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并转市城建开发中心审核。
2、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项目所在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初审),各区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签署初审意见,盖章确认并上报市城建开发中心审核。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及项目所在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联合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许可或不予备案通知书,申报材料留存审核单位。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曰起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