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济宁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化安转办〔2018〕7号)
为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服务效能,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15 号)、《关于做好“两重点一重大”化工项目联审工作的通知》(鲁化安转办〔2018〕1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做好化工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总体要求
(一)严把行业准入,严格项目审批。
1、项目适用范围:属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 25 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 2524 煤制品制造、2530 核燃料加工、2542 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 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 2671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291 中类橡胶制品业。
2、项目必须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允许类,严控限制类项目(搬迁入园项目除外),严禁投资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
3、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 3 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以下项目除外:
(1)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
新成果转化项目;
(2)搬迁入园项目;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增强制造业核心竞
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
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7〕2063 号)“新材料关键
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中鼓励发展的化工新材料项目;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替代进口且市场占有率
国内前三,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
项目(仅限 2017 年 6 月 27 日前正常生产的化工企业)。
4、除列入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家“十三
五”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
省高端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省重点项
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 25 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
加工业(其中 2524 煤制品制造、2530 核燃料加工、2542 生物质
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 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
中 2671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291 中类橡胶制品业。
2、项目必须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允许类,严控限制类项
目(搬迁入园项目除外),严禁投资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新建
剧毒化学品项目。
3、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 3 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以下项目除外:
(1)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2)搬迁入园项目;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7〕2063 号)“新材料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中鼓励发展的化工新材料项目;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替代进口且市场占有率国内前三,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项目(仅限 2017 年 6 月 27 日前正常生产的化工企业)。
4、除列入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家“十三五”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省高端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省重点项目,以及大型冶金项目现场制气、冶炼尾气制硫酸(硫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溴素等不适合入园项目外,严格控制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化工重点监控点之外实施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5、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类投资项目由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按原程序办理。
(二)化工园区认定前,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其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暂停核准或备案,已完成相关手续尚未开工的暂缓开工建设。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其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暂停核准或备案,已完成相关手续尚未开工的暂缓开工建设。
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三)化工园区认定后,对化工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1、省重点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2、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非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1、省重点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2、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非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权限由
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3、“进区入园”搬迁、创新成果转化和非“两重点一重大”等危化品项目,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4、非危化品化工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3、“进区入园”搬迁、创新成果转化和非“两重点一重大”等危化品项目,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4、非危化品化工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二、部门职责
所有化工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上收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化工生产类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除化工生产类技术改造以外的其他所有化工投资类项目的核准、备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安监部门负责确认项目是否属于危化品项目,是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是否属于安全隐患整治类项目,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市环保部门负责确认项目是否属于环保综合治理类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参与市级联合审查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生化办。
所有化工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上收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化工生产类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除化工生产类技术改造以外的其他所有化工投资类项目的核准、备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安监部门负责确认项目是否属于危化品项目,是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是否属于安全隐患整治类项目,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市环保部门负责确认项目是否属于环保综合治理类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参与市级联合审查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生化办。
三、办理程序
(一)生产类技术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省和市属企业项目直接向市级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县(市、区)核准、备案机关确认,无需联审的项目,按原程序办理;需提交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的,由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县(市、区)化工专项行动办进行联审。
(三)县(市、区)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化工项目所属类型,对项目真实性、布局合规性、投资额度符合性、申报材料完备性等方面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连同项目申报材料报市化工专项行动办。
(四)市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完备的申报材料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分送至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具体项目涉及的内容确定),有关部门、单位认为材料不完备的直接联系企业补充完善,在收齐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反馈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市化工专项行动办收齐各部门意见后,
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审意见反馈各县(市、区)化工专项行动办,并抄送市直各有关部门,作为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核准或备案的依据。
(五)需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的项目,出具转报意见报省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省和市属企业项目直接向市级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县(市、区)核准、备案机关确认,无需联审的项目,按原程序办理;需提交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的,由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县(市、区)化工专项行动办进行联审。
(三)县(市、区)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化工项目所属类型,对项目真实性、布局合规性、投资额度符合性、申报材料完备性等方面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连同项目申报材料报市化工专
项行动办。
(四)市化工专项行动办收到完备的申报材料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分送至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具体项目涉及的内容确定),有关部门、单位认为材料不完备的直接联系企业补充完善,在收齐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反馈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市化工专项行动办收齐各部门意见后,
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审意见反馈各县(市、区)化工专项行动办,并抄送市直各有关部门,作为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核准或备案的依据。
(五)需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的项目,出具转报意见报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
(六)核准、备案机关在收到联审意见后,对经联审不同意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得给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对经联审同意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依据各自审批管理规定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办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项目申请单位不予办理的理由。
四、联审项目申报材料
需要提交省、市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化工专项行动办上报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必要性分析;
3、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5、资源利用和能耗利用分析;
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水资源论证分析;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9、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
10、项目建设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内建设的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需要提交省、市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审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化工专项行动办上报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必要性分析;
3、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5、资源利用和能耗利用分析;
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水资源论证分析;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9、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
10、项目建设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内建设的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项目规划符合性说明,包括:项目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和占地规模,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以及化工项目范围与城镇总体规划关系图纸。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四至范围等拟用地分析材料(市级联审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省级联审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矢量坐标。
(六)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成果鉴定材料(需由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国内该行业至少 3 名知名专家参加,并出具其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家意见)。
(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替代进口且市场占有率国内前三的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拥有应用于主导产品的发明专利;主导产品替代进口需要提供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场占有率国内前三需由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国内该行业至少 3 名知名专家出具鉴定材料)。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审部门、单位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项目单位将以上材料及其电子版(PDF 格式)一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