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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规章】《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6月6日施行)

发布日期:2019-07-02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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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

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

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