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省级委托市级办理的权限有哪些?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公告 〔 2025 〕 65 号),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变更;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许可”,委托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问题二: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能否申请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答:不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任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问题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
答: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问题四: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问题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问题六: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问题七: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问题八: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企业申报期间无资质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无法注册在申报单位,企业可提供建造师注册承诺书,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人员注册,期间不允许人员更换。申报期间,企业所提供建造师不得在其他公司注册。
问题九: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问题十: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问题十一: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