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0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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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要求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办理流程
(一)按照审批制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的,企业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具体流程: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市)(链接:http://jizwfw.sd.gov.cn)—法人办事—搜索“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点击“申报”,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办结后发放电子证照。
(二)按照备案制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的,企业需重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具体流程: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市)(链接:http://jizwfw.sd.gov.cn)—法人办事—搜索“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点击“申报”,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办结后发放电子证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通知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