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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0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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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要求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办理流程

(一)按照审批制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的,企业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具体流程: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市(链接:http://jizwfw.sd.gov.cn法人办事搜索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点击申报,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办结后发放电子证照。

(二)按照备案制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的,企业需重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具体流程: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市(链接:http://jizwfw.sd.gov.cn法人办事搜索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点击申报,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办结后发放电子证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通知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28         



主办单位: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