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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建筑业企业资质不难办你问我答(7)

发布日期:2024-04-30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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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近期企业群众关注较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现面向公众解答如下。

 

问题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企业申报使用的人员社保是如何要求的?

解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上级最新要求:“首次申请”业务,应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社保;“增项”业务,应缴纳申报前三个月社保;“升级”业务,应缴纳申报前三个月社保;“延续”业务,应缴纳申报前三个月社保“重组分立”业务,新企业应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社保,原企业应缴纳申报前三个月社保;“吸收合并”业务,新企业应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社保;“跨省变更”业务,新企业应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社保。

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补缴社保不予认可;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问题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业务,企业申报使用的人员有何要求?

解答: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使用的人员,需满足60周岁以下且由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申请前三个月社保的要求。

 

问题三: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于注册人员有何要求?

解答: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申请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等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根据最新要求,若注册人员同时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需考核注册证书与安全生产考核证书所在单位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不予认可。对于首次申请的企业,取得资质之后,二级注册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均应在承诺时限内注册至本公司名下。

 

问题四:申请由济宁市行政服务局受委托实施的省级权限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对于业绩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确认函有何要求?

解答:根据最新要求,业绩确认函应按照附件中的模板进行填写、签字、盖章,详见附件。具体要求有:(1)需提供标准制式的《建筑业资质企业(个人)业绩核查表》,核查单位可另附加盖公章的有关文字说明材料;(2)业绩核查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内设机构公章的不予认可;(3)业绩核查表必须填表人审核人审批人三级签字,并注明公开可查的联系电话,未履行三级签字程序的不予认可。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个人业绩核查表(示例).xls



主办单位: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