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企业群众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咨询较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规定,我局梳理总结了“吸收合并”业务常见问题,现面向公众解答如下。
问题一:如何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业务?
解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企业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市”,“法人办事”中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的重新核定}”,按照要求填写表单信息,上传电子版材料,提交申请之后需于5个工作日之内至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原件核验,未进行原件核验或原件核验不通过的均不予受理。
问题二: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的重新核定}”业务的最新要求有哪些?
解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已废止,要求“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重新核定业务进行了规范,要求“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问题三:对于原企业工商注销有何要求?
解答:原企业需完成企业工商注销,注销原因需为被新企业吸收合并等原因注销企业。(1)原企业(被吸收企业)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新企业(吸收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原企业需在新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完成工商注销后,新企业应及时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直接换发原有效期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2)原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新企业(吸收企业)取得原有效期的资质证书。
问题四:济宁市级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的重新核定”业务的资质权限有哪些?
解答:(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无法办理吸收合并业务。(2)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总承包二级资质吸收合并业务需向省级部门提出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吸收合并业务由我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