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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济宁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1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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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济宁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济审服字〔20228

 


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秩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济宁实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管联动。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信息按照县(市、区)分类后推送至市住建局,推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资质类型、联系方式等基本内容,对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查询不到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办理除首次申请资质审批之外的相关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首次取得资质的企业在6个月内进行核查,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库,并将核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不履行承诺内容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三)发生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核实发现存在倒卖资质情形的;

(五)企业资产、人员、设备等方面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3个月未能完成整改的;

(六)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企业拒不提供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

三、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于资质申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行政审批部门应将不良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并以正式发函的形式将存在问题告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其列入“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并向“省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于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信息后,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接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撤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六、对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的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七、对严重失信的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八、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实名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的行为,向资质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本通知所涉内容若与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一致或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出现动态调整时,按照“服从上位”的原则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5月26日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济审服字〔2022〕8号).pdf



主办单位: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