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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1版)》的通知(济审服字〔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1-09-06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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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

项目清单2021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鲁政字〔2018〕34号)《关于做好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和省编办《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的通知》(鲁编办〔2018〕10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市直各部门、单位在《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范围内,《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更新,现对《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1版)》(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直部门、单位保留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共40项。本通知下发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清单》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有关项目,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原《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不再保留。

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各部门、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各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政务服务程序,由各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附件: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2021版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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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