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作的通知
济建审改字〔2021〕4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调推进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合并市政建设类审批,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的重要意义,作为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推进。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和市政、供排水及园林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配合意识,按照当地党委政府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还未合并的要立即制定方案,明确承担人员,尽快熟悉业务加快推进落地,已经合并的要围绕提高市场主体感受度,持续提高审批效率,及时解决事中事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提高效率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办理实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结,由“一事跑多窗”变为“一窗办多事”。市政、供排水及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对接,进行“业务交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边界,理清办事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对申请材料清单进行梳理规范,公开相关法规依据、受理标准、样式格式,方便申请人查询,坚决取消没有法规依据的申请材料要求。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涉及多个行业和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市政、供排水及园林部门会商,做好市政设施类审批合并后的审批工作,及时处理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堵点问题。市政、供排水和园林绿化部门要完善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核查、动态巡查,对未落实审批要求的,及时纠正,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法规及时处理处罚,并通报行政审批部门。
附件: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作的通知(济建审改字〔2021〕4号).pd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作的通知(济建审改字〔2021〕4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