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8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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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各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自现在起凡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工业项目均采取“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9〕5号),2021年起工业项目一律采取“标准地”出让。
各县市区要围绕事先评估、事前定标、事中承诺、事后监管等环节完善“标准地”制度体系,报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附带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标准地”使用协议,明确主导产业、项目方向、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亩均税收等相关指标,以及规划、配套设施等建设条件,明确违约奖惩责任等内容,一次性公示、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加快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各县市区要加强用地监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项目正常运营后按“亩产效益”评价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