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精神,借鉴北京、上海办理建筑许可先进经验,落实《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9〕12号)要求,现就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下同)网上审批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无需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申请,直接登录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http://112.6.110.176:25001/jnzwdt)或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市)(http://jizwfw.sd.gov.cn/)进行网上申请,按要求上传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电子文件(彩色),不再提交纸质书面材料。
二、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严格按照鲁建建管字〔2019〕12号文件要求的材料清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再提供监理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等材料。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及时更新线上线下服务指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等表单文书。
三、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选择通过免费快递的方式接收加盖审批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待政务服务网具备电子签章功能后,改为建设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施工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网上审批全程电子化后,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办厅字〔2009〕39号)、《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2016)等有关要求,做好行政审批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管理。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尚未建成前,实行双套制管理(即网上电子文件与纸质档案并存),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将网上形成的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保存。
五、建设单位需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及符合《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存放于施工现场备查。
六、对建设单位采用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监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计入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同时推送给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