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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登记指南

发布日期:2017-09-19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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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整合事项

在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公章刻制备案》《开锁业备案》《娱乐场所备案》《住房公积金缴纳登记》《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备案》《从事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工商登记事项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备案》《获得种子经营许可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仅限于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备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备案》《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备案》《音像制品零售单位注销备案》《成立体育经营实体或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的告知》《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26个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实现“三十一证合一”。

三、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内资公司专用)/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专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先经商务部门批准的专用)。

12、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3、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1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仅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该文件。

15、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份公司专用,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

四、登记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市工商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承诺期限

三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申请设立的公司适用本规范。

    2、请登录“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从首页“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相关登记表格。


主办单位: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