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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2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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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经贸市字[2007]419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滨州、聊城、临沂、菏泽市经贸委,济南市贸易服务局、德州市财贸办公室,有关企业: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有关规定,决定对2007年度在我省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取得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已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

  二、年检时间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开始,到2008年3月31日完成。

  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附表一 下同);

  2.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成品油批发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

  8.油库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预核准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拥有油库、码头、铁路、公路运输车辆、接卸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彩色全景照片;

  11、企业章程。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6. 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7、加油站近期彩色照片;

  8、加油站GPS定位。

  四、组织安排及分工

  (一)批发、仓储企业

  省经贸委委托各市根据本文所列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名单(附表三)和相关要求,对辖区内批发和仓储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对其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报商务部备案。

  (二)零售企业

  1、省经贸委委托各市成品油主管部门对零售企业进行2007年度资格检查。各市应采用多种方式尽快将年检和有关要求及时通知到企业,并对所辖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验证。合格的,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合格的,提出处理意见。将检查结果(包括处置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同时填报《2007年度成品油零售企业检查汇总表》(见附表二),于2008年4月10日前以书面和Excel电子表格方式报省经贸委市场营销处。

  2、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年度检查,由其所属管理公司直接报省经贸委审检。

  五、对年检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对年检不合格企业,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有关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上年度(2006年)年检中发现并已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已到但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

  2、对本年度检查新发现的问题,属于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经营条件的,注销其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对本年度检查新发现的问题,属于零售经营企业的,由市主管部门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经营条件的,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3、对因城市或道路改造已经拆除又尚未落实迁建站址的加油站,应先行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待迁建站址落实后再办理有关迁建或新建手续。

  4、对于具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况的,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注销或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属于零售企业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说明原由,提供证据,报省经贸委审定核准,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知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或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注销或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属于仓储或批发企业的,由省经贸委提出意见,报请商务部审定,收回有关资格证书,知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市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严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到情况清晰,资料齐全,不漏检,不错检。年检所需的附表均可从“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网”(www.sdoil.gov.cn)直接下载。

  附表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附表二:《2007年度成品油零售企业检查汇总表》

  附表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名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主办单位: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办